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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55个问答 (二)


第三章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问题14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解答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15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解答

 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16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解答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17

   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可以裁员吗?

专业解答

 可以,但不建议用人单位裁员。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哈尔滨市的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问题18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达不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解答

 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问题19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专业解答

 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20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专业解答

有效。

   法律解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逾期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或经济补偿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时与工资


问题21

   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3天,该3天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还是工作日?

专业解答

是休息日。

   法律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即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并参照2015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将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及《国务院办公厅为庆祝1997香港回归》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均按照休息日处理的原则,该3天假期属于休息日。

问题22

“延迟复工期”是休息日还是停工期?

专业解答

     是停工期。

   法律解析:各地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延期复工,一般在文件中都提到所援引的法源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可谓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条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必要措施。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与第49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的措施与“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所谓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停工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

    其次,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此处的“延迟复工期”肯定不属于节假日。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将上述“延迟复工期”列入休假日或休息日的范畴。

    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与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则明确了劳动者的休息日只能是星期六与星期日或是与此时间相当的休息日期。据此,如果将延迟复工期明确为“休息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确实找不到可以支持的法律依据。

   据此可以认定,“延迟复工期”只能认定为停工期而非休息日。

问题23

   从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专业解答

正常支付。

   法律解析: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24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可否安排劳动者加班?

专业解答

可以。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问题25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可否延长劳动者的加班时间?

专业解答

可以。但须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突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加班时长限制,延长加班时间。如果企业没有工会的,可以与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工会进行协商。

问题26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专业解答

可以。但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法律解析:由于疫情防控因素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此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应该共克时艰、互相体谅。由于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效益影响较大的,企业管理层可以与员工协商,在企业不裁员、员工不加薪(或适当减薪)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企业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这是法律所允许并且也是当前政策所鼓励的。

    如果疫情防控因素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在工资支付的一个周期内(一般是月)企业不得降低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企业可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或参照地方规定发放员工工资,标准可以低于员工的劳动合同标准,具体标准可以视员工是否提供了劳动而有所区别。

   企业采用计件工资标准的或企业有明确的绩效考核标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企业生产受限而导致员工的计件数量或工作绩效明显降低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所计发的员工工资有所降低的,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企业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以疫情因素为理由擅自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或调整员工的工资结构,将因为疫情防控所导致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员工承担,这是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非常不可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问题27

   用人单位已经录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到岗上班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其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专业解答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和承担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录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尚未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到岗上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也不适用。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也与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用工前的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待遇。

问题28

   劳动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系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地区回渝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家自行隔离处于观察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专业解答

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工作报酬的标准,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支付。为防止出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先按照第二种观点执行,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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